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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撤销夫妻共同遗嘱 
并另立新遗嘱有效吗?

来源:羊城晚报     2022年12月13日        版次:A06    栏目:    作者:董柳、王霏耘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王霏耘

  

  与现任丈夫共同立下遗嘱后,想将个人财产留给与前夫所生的女儿,于是背着丈夫撤销共同遗嘱,这样的撤销行为有效吗?记者12月12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陈老太与前夫育有女儿小苏(化名)。后来,陈老太与前夫离婚,并于1989年与老潘重新组成家庭。婚后陈老太和老潘没有生育子女,共同抚养老潘与其前妻的儿子小伟和小辉(均为化名)。

  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501房登记在陈老太与老潘名下,为共同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00年,陈老太与老潘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表示将501房留给小苏、小伟、小辉三个孩子,三人各占三分之一的房屋产权。

  2011年的一天,陈老太立下声明书,撤销前述共同遗嘱,并经公证处公证。同日,陈老太另立新遗嘱,亦经公证处进行公证:“在我百年归老后,501号房屋我应占的产权份额全部交由女儿小苏一人继承,并指定为小苏个人财产,其他人不得争议。小苏身体不好,如小苏先于我去世,则上述房屋我应占的产权份额全部交由小苏的两个女儿承受……”

  2019年陈老太去世。小苏要求继承陈老太名下501房二分之一的产权,而小伟认为老潘和陈老太共同订立的遗嘱不仅是对501房继承份额的分配,也是双方共同达成的协议,约定二老百年归老后房屋才能分给三姐弟,现在老潘未故,三姐弟不能分房屋。

  那么,究竟该怎么办?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501房属于被继承人陈老太占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小苏继承取得,小苏和老潘应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继承变更登记手续。小伟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文劲就此表示,遗嘱继承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遗嘱自由,同样,共同遗嘱以单个人的遗嘱自由为基础,失去这一基础,共同遗嘱的正当性即不复存在。在共同立遗嘱人均健在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因各共同立遗嘱人可以保护其遗嘱利益,故这时的遗嘱自由应当受到充分保护。基于遗嘱自由原则,单个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的遗嘱。另一种情形是,如另一共同遗嘱人已死亡,在这种情形下在生一方变更遗嘱,因已死亡的另一方无法对共同遗嘱作出相应的调整,在某些情形下将侵害已死亡一方在生时应享有的遗嘱自由,对其是不公平的。

  黄文劲说,本案中,老潘仍然在世,被继承人陈老太撤销共同遗嘱、订立新遗嘱,本质上是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仅涉及对“上述房屋我应占的产权份额”的处分,因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具备遗嘱无效的任一情形,没有侵害老潘的遗嘱自由,故应尊重陈老太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确认其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法官提醒,再婚夫妻如果带着各自子女共同组建新的家庭,应当就财产问题提前言明,开诚布公进行协商,如有必要应当通过公证确定各自对财产的处分安排。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合法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应当尊重他人对各自名下财产的处分意愿,法律尊重、保护每一个公民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