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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捆绑销售发“疫情财”的药店就该从重惩治

来源:羊城晚报     2022年12月13日        版次:A07    栏目:首席评论    作者:冯海宁

  □冯海宁

  

  最近,多地药店出现捆绑销售连花清瘟现象。在成都,有女子买连花清瘟被捆绑5种药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涉事药店停业整改,对于涉嫌违规行为,将会进一步调查。在天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立案查处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河西店捆绑销售连花清瘟胶囊哄抬价格违法案件。另外,河北省保定市、吉林省吉林市也存在类似问题。(12月11日新黄河客户端、天津日报)

  从多地曝光的案例来看,消费者要想买到连花清瘟,就得购买5种甚至更多的其他药品。这既增加了消费者购药负担,也容易造成其他药品过期浪费;既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医药市场秩序。坦率地说,这类药店是在发“疫情财”——即趁消费者抢购连花清瘟用于治疗新冠肺炎的心理,通过捆绑式操作促进其他药品销售来提升业绩,这种做法既失德又违法,理应受到谴责和依法惩治。

  令人欣慰的是,一些消费者并没有让药店的捆绑销售目的得逞,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而相关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获悉后第一时间进行查处。比如,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迅速行动,经过调查后对当事人下达警告及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这种消费者与监管者的良性配合,不但精准高效地打击了医药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有助于双方之间建立互信,为未来市场治理建立良好基础。

  作为涉事药店,应该很清楚捆绑销售是一种“打劫”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而商家的任何捆绑销售行为,明显限制了消费者这两项权利。另外,一些地方性法规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显然,商家捆绑销售连花清瘟违反这些法律法规。

  最近,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涉疫物资网络交易秩序的工作提示,其中提到,坚决杜绝平台内经营者发“疫情财”的情况出现。对于线下传统药店的捆绑销售连花清瘟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要视为发“疫情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一查一”。只有一个不少地查处发“疫情财”的商家,才能显示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而对其他商家产生震慑力,为防疫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创造良好环境。

  要想更有效地遏制药店捆绑销售行为,监管部门还应主动出击,以明察暗访等方式获取违规线索和证据。而且,对发“疫情财”的违规者,既要从严从重开出行政处罚罚单,还要考虑纳入信用联合惩戒、从业禁止等制度范畴,使违规者不敢再违法失德。此外,还应该大力普及相关医药常识,加大相关药品生产和供应,避免消费者扎堆抢购某种单一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