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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成为新潮流,“放”与“管”都要与时俱进

来源:羊城晚报     2023年03月02日        版次:A07    栏目:首席评论    作者:朱昌俊

  □朱昌俊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及消费转型,新经济业态拓宽了当下年轻人的灵活就业渠道。数据显示,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2亿多人,就业形式多样,覆盖面广,不仅解了社会民生的燃眉之急,也激发了市场活力与创造力。同时,专家也建议,相关部门应根据新的经济发展就业形势,逐步采取完善政策,加强对新兴经济模式的监督和管理,给这些从业者及消费者“系上安全带”。

  有数据统计,2020年和202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的灵活就业率均超过16%。也就是说,差不多每6个高校毕业生中,就有一人选择了灵活就业。但是,与灵活就业的规模和发展速度相比,与之配套的社会管理政策的完善,诸如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规范、消费者权益保障等,还存在着明显的滞后。这是眼下护航灵活就业健康发展,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一个问题。

  谈及灵活就业,可能仍有人认为,这只是一部分年轻人在就业压力之下所采取的“权宜之计”。不可否认,的确会有一些人只是迫于现实的就业压力而暂时选择灵活就业。但是,从大的社会就业模式变迁来看,灵活就业规模的扩大,实际是有内在必然性的。比如,相对于传统“稳定”的用工模式,灵活就业一般更少约束,也更能与个人的兴趣爱好相结合,这契合了现代年轻人对于自由和个性的推崇。此外,数字经济的发展,也大大开辟了灵活就业的空间,一些新经济模式,也对灵活就业有天然的需求。因此,灵活就业的增加,绝不应该只被看作是就业压力之下的一种社会“应急”选择,从根本上说,它是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所必然催生的一种新的就业形态。

  建立对灵活就业的准确认知,是推动与之相匹配的社会管理政策加速完善的一个重要前提。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这是因为,现行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制度等主要是针对传统就业方式设计,与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实际需求存在明显的隔阂。像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身份,同平台企业、用户和第三方外包企业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等,都尚缺乏明确界定和规范。如有专家就指出,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均属于“单位关联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无法参保。这类现实与政策不适配的情形,使得灵活就业群体的权益保障以及相关平台的用工规范等,都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

  从另一方面来看,制度规范的滞后,也可能给新场景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新的问题。如有律师就指出,上门经济需要服务者进入消费者家里提供服务,如果有不法分子借机进入并实施犯罪行为,消费者可能会受到伤害。此外,消费者还需要考虑上门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如何,发生纠纷该如何处理?这些非常现实的问题到底该如何妥善解决,有待监管部门、平台等各方共同探索。

  当然,现阶段与灵活就业配套制度规范的滞后,有一定的客观原因。毕竟,灵活就业仍处于快速发展的状态之中,很多新“工种”也未必真正成型,作为一种新事物,跑在了“监管”前面,这实际是一件很正常的事。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既要重视针对灵活就业的大趋势,及时推动一些与灵活就业发展不符的政策、制度作出调整,并对一些可能出现的突出问题加以防范解决,也要避免盲目的行政干预,以防遏制灵活就业的活力。

  总之,灵活就业成为就业新潮流,“放”与“管”都要与时俱进,做到适度、平衡,真正避免出现“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困境。对此,不妨在尊重市场规律和首创精神的基础上,以“边走边看”的态度来推动相关监管政策的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