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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水平法治
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羊城晚报     2023年03月16日        版次:A10    栏目:    作者:马俊军

  □马俊军

  

  “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3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时,充分肯定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重申党和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明确要求“要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正确理解党中央方针政策,增强信心、轻装上阵、大胆发展,实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做好当前经济工作,必须用高水平法治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一、深刻把握“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的宪法依据

  “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三个没有变”,即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是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的基本立场、基本态度,不是一时一地的权宜之计,而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坚定不移长期坚持,我们从“八二宪法”的修改历程中可以得出这一基本结论。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对非公经济、民营经济相关表述的变化可以看出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地位、作用认识的深化。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宪法,“八二宪法”经过了五次修改,关于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与作用,在宪法历次修改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在改革开放之前,我们对民营经济是严格限制甚至消灭的。1988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次修宪从法律上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开了口子即允许存在和发展,但还不彻底,强调的是“补充”即次要地位,要“引导、监督和管理”。1993年第二次修宪,把宪法第十五条中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实际上进一步为民营经济松绑。1999年第三次修宪,将原来第六条的相关表述修改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第十一条的相关表述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的地位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一次巨大的飞跃。此次修改宪法第五条还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十一条相关表述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表明,运用法治方式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已经有了宪法依据。2004年第四次修宪,原文第十一条相关表述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原文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此次修改最大的亮点在于“私产入宪”和“人权入宪”,对民营经济不仅不会限制,而是“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家合法经营积累的财富不受侵犯,这给民营企业家吃了定心丸。伴随着宪法的修改,作为党内根本大法的党章也相应做了修改,也体现了对民营经济“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基本立场。

  二、以宪法和党章为准绳,引导社会舆论,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有的人发表了一些否定、怀疑民营经济的言论。比如,有的人提出所谓“民营经济离场论”,说民营经济已经完成使命,要退出历史舞台;有的人提出所谓“新公私合营论”,把现在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曲解为新一轮“公私合营”;有人提出所谓“民营企业原罪论”,将特定历史条件下民营企业不规范发展问题上纲上线;有的人说加强企业党建和工会工作是要对民营企业进行控制、企业家靠边站,等等。这些说法都是完全错误的,不符合宪法和党章的相关规定,我们必须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我国公有制经济是长期以来在国家发展历程中形成的,积累了大量财富,这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必须保管好、使用好、发展好,让其不断保值升值,决不能让大量国有资产闲置了、流失了、浪费了。我们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惩治国有资产领域发生的腐败现象,都是为了这个目的。同时,我们强调把公有制经济巩固好、发展好,同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消,社会上有人炒作“国进民退”“国退民进”都是片面的,甚至是别有用心制造对立,全社会都不要听,更不能信。2022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强调“针对社会上对我们是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不正确议论,必须亮明态度,毫不含糊。”

  三、以高水平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给予支持,在民营企业遇到困惑的时候给予指导。”我们要运用法治方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以高水平法治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相对原则、相对抽象,在实践中我们要落实以民法典为核心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经济法制度,贯彻不区分所有制平等保护的原则,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产权,落实“有恒产才有恒心”。要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要坚持全面保护,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还要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合法私人财产、个人名誉和荣誉。稳定预期,弘扬企业家精神,安全是基本保障。我们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惩治党内腐败分子,构建良好政治生态,坚决反对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贿赂、吃拿卡要、欺压百姓等违纪违法行为。这有利于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健康环境。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时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这种情况下,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要坚持非歧视原则,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要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转变政府职能,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更上一层楼,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提高政府服务效能、监管水平,打造有限有为型政府。既要治理利益输送、勾肩搭背,也要治理为官不为、谈商色变。出台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行为清单,完善政商网络互动平台,建立领导干部常态化听取意见制度,创新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完善企业家荣誉制度。精简和规范行政审批,拓展电子政务,提升政务窗口服务效率,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推进大部门体制改革,设立法定机构,促进企业投资便利化,改革商事登记管理,提高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度,提高行政权力运行透明度,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妥善处理各类经济纠纷,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用真情实招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严防刑事司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尽量减少办案活动给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作者是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