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北立交桥底下,众多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市民等待绿灯(资料图) 羊城晚报记者 钟振彬 摄 |
电动自行车也是谋生工具 钟振彬 摄 |
羊城晚报记者 鄢敏 电动自行车上路实行累积记分管理?近日,《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这是继今年6月发布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后,事关全城数百万辆电动自行车(广州人俗称“电鸡”)的最新消息。 同样是管理电动自行车,两份文件有何不同?市民群众广泛讨论的电动自行车热点问题,能否在《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找到答案?其中有哪些重点措施值得关注?围绕上述内容,记者进行了梳理。 电动自行车治理从局部到全链条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九章四十一条,从生产销售、车辆登记、道路通行、停放充电管理、即时配送车辆管理、综合治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从内容来看,此次意见稿覆盖电动自行车管理全链条,而此前发布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则针对电动自行车限行的时间、路段作出规定。 据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梁明昌介绍,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政策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从最初的全市全天候限行,到2021年相关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拟在市中心区部分区域全天候限行,再到2023年最新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分路段分时段限行。与此同时,早在2022年11月,《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其内容就已涉及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方可落地实施。《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于7月10日举行听证会。目前,《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首次提出电动自行车总量控制 近年来,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肉眼可见地变多。交通管理部门曾通报,截至2023年3月底,广州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数量为322万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在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建议答复的函中指出,全市电动自行车数量已远超现有道路通行、停放资源承载能力。社会上,限制电动自行车持续增长的声音时有出现。 对此,《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提出:本市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依法采取限制通行、总量控制或者淘汰的措施。具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对比两个版本的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可以发现,2022年的《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未提及“限制通行”,最新发布的《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则将“总量控制”明确写入政府规章。 电动自行车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如今,电动自行车已成为许多市民不可缺少的出行工具,随之而来的安全隐患引发公众担忧。有报道显示,2022年,广州交警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逾160万宗,其中交通事故189宗。为何电动车乱象屡禁不止?不少市民群众认为,缺乏有力的违章处罚措施是一大原因,为此有人提出可参考机动车违章记分制。 该建议在《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所体现。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管理模式,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驾驶人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不仅如此,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还提出: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年内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告知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相关驾驶人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信用档案。外卖等即时配送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交通安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义务被行政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手持拨打接听电话 超速行驶、不戴头盔、逆行、闯红灯、违规载人……此类电动自行车驾驶过程中常见现象饱受诟病。为此,《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出一系列相关规定。 其中,意见稿第十四条明确,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不得手持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以及不得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第十五条提出,驾驶人和乘坐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乘坐人员未正向乘坐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未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推行通过等行为均不得实施。 新建小区须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除了交通方面的问题,频频发生的电动自行车火灾也引起社会关注。据广州消防统计,截至6月13日上午,广州今年以来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共199起,起火原因为蓄电池故障136起,占电动车火灾的68.34%;电气线路故障28起,占14.07%;自燃25起,占12.56%。 在此背景下,呼吁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的声音愈发强烈。对此,《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明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同样被明令禁止。 意见稿第十八条还提出,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劳动密集型工矿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开展非现场执法 惩戒措施方面,相较于常见的罚款、警告等方式,意见稿第三十八条提出了非现场执法。具体是指,对于通过电子技术设备记录的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核无误并录入相关管理系统后,应当告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处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管理人将电动自行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告知驾驶人按照规定期限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被发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驾驶人对其实施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电动自行车。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此外,意见稿第三十九条提出审慎监管,即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实施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且当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意见反馈方式: 信函: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726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征集组”收(邮编510640) 电子邮件:gzjjfzdd@126.com 截止时间: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