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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新政 促进土地高效流转

区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并对交易方式、具体形式作出规定

来源:羊城晚报     2023年11月14日        版次:A02    栏目:    作者:董鹏程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鹏程报道:11月13日,记者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获悉,《广东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经在2023年10月8日十四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有建设用地交易市场是我国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内容。广东此次制定出台的《管理规定》共计24条,进一步细化了国有建设用地一、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及监管措施,有利于规范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土地高效流转,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构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高效规范的国有建设用地交易市场。

  《管理规定》明确了交易市场的相关要求。具体而言,《管理规定》根据国家关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区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并对交易方式、具体形式作出规定;为贯彻落实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指示要求,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原则为统一开放、公平竞争、高效规范;加强了交易信息公开,要求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形式交易的,优先采取网上交易,并明确交易公告、成交结果的公开场所和媒介。

  在监管方面,《管理规定》规范了交易市场秩序。明确了对交易机构的要求,厘清交易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交易活动中的关系;细化了交易要求,明确供地方案包括监管要求等内容,要求将工业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或监管协议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文件;明确了转让要求,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核查相关情况;加强了交易市场监测监管,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更新和发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

  为了促进土地要素流通,《管理规定》完善了交易规则。细化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的内容、时间要求,明确标底、底价的保密要求;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签订程序和买卖、交换、赠与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办理程序;规范了划拨、租赁土地的交易管理,明确划拨、租赁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和程序;推动以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用地,规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分割合并的条件。

  

  新政问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分类有哪些?

  《管理规定》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进行了区分,具体包括政府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级市场,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二级市场。

  ●交易机构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怎样的关系?

  《管理规定》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交易机构的职责作了明确的区分与衔接,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和对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交易的具体事项可以委托交易机构承办,在工作机制上进一步保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级市场中土地转让核查的要求有哪些?

  《管理规定》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介入转让核查的范围是双方交易后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转让行为,并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的内容是转让的合法情况、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履行情况,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二级市场的交易秩序。

  ●预告登记转让制度的意义有哪些?

  为解决“投资额未到25%不得转让,但不转让又无法实现开发利用,进一步导致土地闲置”的难题,《管理规定》明确了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房屋建设工程,可以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待投资开发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为解决上述难题提供了新路径,既保障了投资人权益,又有利于存量土地盘活,促进土地要素流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的作用有哪些?

  由于各方面原因,一些已供宗地面积较大,因市场经济变化,企业无力对土地进行合理开发或者部分土地无法继续生产经营,而有一些地块则过于零碎,难以整体开发经营或入驻大企业,为此,《管理规定》明确了同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国有建设用地具备独立宗地条件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情况下,可以分割、合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解决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用而未尽”以及“碎片化”问题提供了新路径,有利于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有利于保障市场用地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