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2月13日,75岁的王老太来到家附近的公园晨练,选择了一个座椅拉伸身体、左右摇摆锻炼,不料座椅突然翻倒,王老太随之倒地摔伤。王老太腰椎体骨折,并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老太将涉事公园设施养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酌定该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和王老太分别承担60%和40%的责任,该公园设施养护公司赔偿王老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12月1日《法治日报》) 很多人都有到公园锻炼的习惯,一些人除了使用专门的体育器材、健身设施进行锻炼,还会“就地取材”,借助公园的树木、栏杆、座椅等“器材”进行个性化锻炼。实际上,“就地取材式”锻炼已经成了一种普遍现象,成了公园的一道风景。由此衍生出的问题是:如果人们借助自己“开发”出来的“器材”进行锻炼因“器材”存在安全隐患而受到人身伤害,该由谁承担责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一案件给出了法律答案。 公园作为公共场所,对入园游客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责任。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园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不仅要对专门的健身设施进行定期检修,保障健身设施的安全性,对其他设施设备尤其是游客使用接触频繁、易被游客“改造”成健身设施的设施设备也要承担检修责任,排除安全隐患和风险。 诚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游客应该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并预见到“就地取材”锻炼的不规范性和危险性,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游客因“就地取材”锻炼受伤,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但如果被游客“就地取材”的设施设备存在老化失修等问题,公园经营者或管理者未维修养护到位,公园或公园设施的养护者也难辞其咎。 在本案中,涉事公园的座椅嵌入地面的部分存在锈蚀老化的情况,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公园设施养护公司未及时采取维修养护措施,对王老太借助公园座椅锻炼摔伤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王老太未预见到借力座椅锻炼的危险性,未加以注意和防范,也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法院判决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和王老太分别承担60%和40%的责任,公平公正,契合事实,符合法理和情理。 这一案例堪称民众身边的案例,既关乎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责任,又关乎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公园、广场、社区(健身区域)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该积极认领安全保障责任,完善长效的维管机制,强化对各种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并通过设置警示标识等方式引导人们规范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民众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也应强化安全意识,遵守相关规范,做好风险评估,以正确合理的方式使用健身器材或者其他设施设备,不随意“就地取材”锻炼,不做危险系数较高的动作,不让自己陷入险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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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老人“就地取材”锻炼摔伤
公园担主责
具有警示意义
来源:羊城晚报
2024年12月02日
版次:A04
栏目:今日论衡之公民问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