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广江 一纸《物业费收缴确认书》,让物业经理的月收入从1万余元骤降至2000元出头。让员工签订“未完成100%收缴率则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责任状”,究竟是企业绩效管理的合理手段,还是违反劳动合同的单方降薪? 日前,《工人日报》记者从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获悉了这起案例。法院认为,公司此举是转移自身管理责任,其设定的业绩考核机制存在明显不当,此类约定应认定为无效,物业公司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差额。 企业追求效益天经地义,员工业绩考核也是管理的重要手段。但任何管理手段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不能逾越合理与公平的底线,异化为变相降薪、裁员的工具。否则,哪怕白纸黑字签了名,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法院的上述判决无疑给一些“别有用心”的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 本案中,物业公司要求员工在发薪前的深夜签署责任书,不仅程序上有失公允,内容上也严重不合理。物业费收缴受公司服务质量、业主配合度等多重因素影响,绝非一名经理单方面能决定,100%的收缴率几乎是无法完成的指标。发薪前夜签署这样的责任书,更像是物业公司精心设下的陷阱。 这类“军令状”在职场并不少见。一些用人单位以“业绩责任书”“对赌协议”等名义要求劳动者签署工作任务目标文件,并设置业绩不达标接受罚款、降薪甚至自动离职等措施。法律并不禁止企业设定绩效目标,也不反对通过协议明确考核标准。但关键在于,目标是否合理、程序是否民主、惩罚是否合法。 现实中,不少“军令状”恰恰在这三方面都存在缺陷。目标设定脱离实际,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签订过程缺乏平等协商,常常是“要么签,要么走”;惩罚措施直接与基本劳动权益挂钩,甚至触碰“自动离职”的红线。这已超出了正常绩效管理的范畴,演变为披着合法外衣的“霸王条款”。 这种以惩罚为导向的“军令状”,也暴露了一些企业在管理上的懒惰和短视。绩效考核的初衷是激励,不是恐吓;是共赢,不是单赢。制定目标要实事求是、跳一跳够得着。调整薪酬要协商一致、依法依规。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做到公开透明。 对劳动者而言,面对不合理的责任协议,要学会说不。签字前多问几个为什么,保留好相关证据。即便已经签了字,只要内容显失公平,依然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因为一纸不公的协议而消失。 对企业来说,与其费尽心机设计各种“军令状”,不如把精力放在改善管理、优化激励、提升员工获得感上。健康持久的劳动关系,从来不是靠一纸“军令状”来维系的。公平合理、互相尊重的合作,才是企业和员工共赢的基础。 说到底,企业可以搞绩效,但不能搞霸权;可以定目标,但不能设陷阱。那些试图以“军令状”之名行“霸王条款”之实的企业,最终只会付出更高的信誉成本和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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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军令状”不能成“霸王条款”
来源:羊城晚报
2025年10月31日
版次:A13
栏目:热点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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