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郑达,通讯员苏倩雯、李宇欣报道:近日,珠海香洲法院审结被告人肖某、谢某、杨某、黄某危险作业罪一案,四被告人利用改装的车辆,无证销售汽油,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不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以来,珠海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被告人肖某有家公司,表面上经营着柴油生意,暗地里,却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经营资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从事着非法销售汽油的“勾当”。日子渐长,“生意”渐好,“进货”量也日渐增加到每次20吨左右。为了方便“经营”,被告人肖某租下旧工业区的一块空地,将汽油储存在集装车厢内的储油罐和改装小货车里,更安排了一名“员工”,专门“打理”汽油销售生意。被告人谢某是被告人肖某的“客户”,也跟着做非法销售汽油的“生意”,拥有三辆改装车,用作“进油”和充当“移动加油站”,每辆车上都配有1000升以上的油桶及加油设备。
每次被告人谢某从肖某处进完“货”,就驾驶着改装小货车将汽油运输至珠海市香洲区一处停车场,将车钥匙留在轮胎上,再通知自己的两个“伙计”——被告人杨某和黄某,来取车“卖油”。取到油,被告人黄某便在微信“客户群”里吆喝“开工了”,闻风的司机,总是急急赶往现场加油。毕竟,这里汽油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95#”汽油仅售“5.6元/升”,哪怕不太“耐烧”,也能勉强接受。以夜色为掩,两人一晚上轻松就能卖出800-900升汽油,4个月收款14.9万余元。
一日凌晨,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将正在为人加油的被告人杨某、黄某当场抓获,被告人肖某和谢某也陆续被捕。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谢某、杨某、黄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考虑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2021年3月1日,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将安全生产领域尚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汽油这类危险物品的,即在打击之列。“移动加油站”的汽油不具有正规来源渠道,加油质量、计量均无法保证,轻则使车辆受损,重则引发严重安全事故。“移动加油站”也不具备专门的运输、存储条件,极易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巨大安全隐患。香洲法院法官提醒,无论是有私营汽油“生意”念头的肖某们,还是贪图小利加“黑油”的车主,都不应参与其中,避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