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公布 2023年03月17日 王雷

  羊城晚报讯 记者王雷报道:为规范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管理,3月1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东莞市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所称实有人口,是指在东莞居住或就业的户籍人口、非户籍人口;所称的实有人口信息包括实有人口的居住、就业和失业信息。

  《办法》规定,提供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居住信息登记义务人,应当报送实际居住人居住信息。居住在出租屋的,居住信息登记义务人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居住人基本情况,并分别在居住人入住和搬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居住信息。居住在用人单位宿舍、非本人自购或自建房屋的,居住信息登记义务人应当在居住人入住和搬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居住信息。连续居住时间不满15日的,居住信息登记义务人可以不报送。

  《办法》指出,东莞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就业、实习、见习人员的管理台账,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实报送信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劳动者的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之一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含)且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用人单位未按要求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未办理登记或者备案人数处以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