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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是佛山市飞龙公司(化名)的一名保安。2014年,罗某被确诊患有尿毒症,每周要做两次透析及服药治疗。罗某称,自2016年6月起,飞龙公司就以各种理由强行将其赶出公司,不允许其上班,逼迫其回家休息,休息期间总是不及时支付工资,以此逼其自动离职,及后又无理将其辞退。飞龙公司则认为,在罗某患病期间,公司一直为其购买社保及支付工资,但罗某从2016年6月起即医疗期结束后近15个月一直休息,未到公司上班,亦未向公司请假,构成旷工,故公司将其辞退。 为此,2017年,罗某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后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飞龙公司向罗某支付赔偿金26000元及医疗补助费12000元。然而,裁决生效后,飞龙公司并没有履行。 2018年1月,罗某向禅城法院申请执行立案。立案后,罗某到法院信访科反映,他当前没有了生活来源,这是他做透析的救命钱,希望法院尽快执行。执行员了解相关情况后,考虑到罗某情况紧急,一方面与罗某沟通解释,稳定其情绪。另一方加快执行进度,及时向飞龙公司送达文书并督促其履行。此时执行员又发现,飞龙公司在禅城法院还有多宗大标的债务案件,并表示无力支付罗某的款项。 2月2日,执行员到飞龙公司传唤其法定代表人,但法定代表人并不在公司。执行员当即通过其员工拨通法定代表人电话。飞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电话中认为,罗某生病以来,即使公司经营困难,仍坚持为其缴纳社保和发放工资,而且确因罗某不能胜任工作才辞退的。执行员从情理法三个角度,分析其不主动履行的利弊关系。最后,执行员严正表示法院正在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要求其尽快筹措资金履行本案,否则将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 在法院的督促下,飞龙公司于2月5日通过第三人代为履行方式,将38000元款项带到法院交付给罗某,同时一并把罗某提到的裁决内容之外的押金也支付完毕。至此,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对执行员的耐心细致化解矛盾表示了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