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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听证会举行

房产交易信息须通过监管平台发布

来源:羊城晚报地方版     2018年11月02日        版次:ZXA17    作者:

    珠海严格监管房地产市场

  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珏摄影报道:11月1日,珠海市住规建局举行了《珠海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听证会,来自房地产行业的代表就相关条款进行了讨论。

  据了解,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出台,其中提出“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对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及完善管理制度、房地产市场预期管理、信用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要求。珠海市住规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珠海早在2007年11月20日就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但如今经济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近年来,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中介服务中问题频发,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市场行为不够规范,行业诚信缺失的现象较为普遍,引发纠纷及投诉较多,严重影响了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为了规范珠海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缓解矛盾,使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需要房地产主管部门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包括建设信息化系统对房地产市场实行监管,珠海住建部门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借鉴广州等城市的先进经验,制定了相关办法,以期待新建商品房、存量商品房的交易可以有序进行,缓解现有的矛盾,解决监管缺位的问题。

  办法共五章三十七条,在总则中,首次明确珠海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发布必须通过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监管平台)进行,并明确市、区两级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交易、信息发布等动态监管方面的职责。

  新建商品房交易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应当做到明码标价,且该价格应当在交易监管平台发布,以确保潜在购买人可以第一时间查阅、了解拟交易房屋的价格。房地产主管部门对预售资金的网络化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办法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济机构销售房屋时的备案办法和相应的惩处措施,以确保商品房交易的公开透明。

  对于存量房来说,房源的真实是交易的首要保障。针对这一情况,办法明确规定了房源的核验办法,要求房地产经济结构必须在交易监管平台进行登记。办法还规定了存量房资金托管的方法,以尽力避免存量房交易中资金风险,引发矛盾。

  关于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与监管措施互相对接,从征信制度中对三方主体形成制约。

  珠海市住规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规定建立珠海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控,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也进一步规范了珠海商品房预售行为,重点通过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的交易安全,有效避免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并将房地产中介机构纳入珠海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系统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