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据了解,2015年,佛山出台了《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有效期2年,已于2017年1月27日有效期届满失效。 本次佛山正式出台《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与原《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对加装电梯的补偿要求、居民反对情形等均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办法》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询本栋(梯间)房屋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本栋(梯间)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对于反对意见的处理,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批前公示期间,收到业主提出反对意见的,可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召集联合审批部门一同召开协调会并结合协调会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情况下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申请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协调后本栋(梯间)少数业主(不到1/3)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依法作出审批决定。有异议的业主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双方最终均应服从司法裁定并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 当然,《办法》也规定,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的解决方案,包括与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进行协商,以及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方案;如加装电梯导致有关业主的采光、通风、通行或房屋价值等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在筹集资金中支出。 《办法》还对旧楼加装电梯“严重遮挡”作出具体定义:加装电梯方案的梯井(或连廊)与本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住宅主要使用房间(卧室或起居室)窗户的正投影净距小于6米,可视为严重遮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