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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奖励办法》将之前已享受加发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纳入按月发放奖励范围,并对奖励对象范围作了明细规定。据测算,将早期退休人员纳入和提高奖励标准后,2018年全市新增奖励对象约10万人,2019年受惠群众共约18万人,财政投入约4.2亿元。 《奖励办法》明确规定,只要符合“终身只生育了1个子女的夫妻;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的夫妻;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1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项条件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且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起可以申领奖励金。 《奖励办法》实施后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到龄的当月开始计发。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填写《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一份。 值得注意的是,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原来的奖励政策已经或应当享受退休金加发5%(含按工资100%发给)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奖励金自2018年7月1日开始计发。 此外,原来已经正在领取每月150元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在新《奖励办法》实施后不需要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新的奖励标准从2018年7月1日开始执行。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奖励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奖励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开始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