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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鸣 画 |
出借住房给员工并约定过户 谢女士和丈夫在东莞市大岭山镇开了一家公司。2007年4月,谢女士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09年8月,谢女士拿到了房地产权证,该证显示房屋为谢女士单独所有。 谢女士说,2012年,她为了解决员工阿霞的居住困难,将该房暂时借给对方住。房子装修材料约价值20万元,都是公司提供的。 2015年,公司对优秀员工采取“住房激励措施”。公司的《住房激励措施协议》约定公司可借房给优秀员工居住,借期5年,5年内如果员工按协议履行,该房就奖励给员工。 谢女士说,阿霞当时担任公司中层领导,工作认真负责,考虑到阿霞已借住在上述房屋,就将该房作为住房激励措施的借住房,借给阿霞居住。2015年4月13日,双方签订了《住房激励措施协议》。协议约定借住期为5年,员工自借住之日起,需满足确保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等条件。员工违约的,须立即搬出并退还房屋。协议到期后,如员工无违约,可将该借住房屋作为福利赠送,过户给员工。 谢女士说,2016年,阿霞以儿子要落户东莞为由,提出先办房屋过户,承诺会履行上述协议。谢女士为了阿霞的利益着想,就答应了。 2016年9月,双方签订了一份《提前房屋过户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协商同意提前过户,并继续保证履行协议规定内容。2016年10月,房屋过户至阿霞名下。 但让谢女士没想到的是,办完房屋过户后,事情起了变化。2017年8月阿霞提出辞职,一去不返。 老板状告员工追回所赠住房 2018年3月,谢女士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霞退还上述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至谢女士名下的手续。谢女士说,这套房子现在市值已高达130万元。 阿霞则认为,她在公司工作11年,于2012年经谢女士许可入住涉案房屋,2016年双方依据《提前房屋过户补充协议》办理了过户手续。涉案房屋是她的合法财产,不存在无权占有,不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返还原物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提前房屋过户补充协议》,谢女士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阿霞名下是附条件的,即阿霞需继续履行《住房激励措施协议》的约定内容。阿霞在2017年8月26日就提出辞职并离开公司,违反了《住房激励措施协议》的约定,谢女士诉请阿霞返还房屋,符合双方的约定,应予以支持。 2018年8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阿霞将上述房屋返还给谢女士,同时协助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至谢女士名下。 阿霞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享受福利,义务相随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称,人才是企业的第一资源。随着产业转型升级,越来越多企业想方设法招揽人才,并以高福利留住人才。员工在享受福利时,应诚实守信,履行跟企业约定的相应义务。企业在设法鼓励激发员工潜力的同时,亦应当注意谨慎保护企业自身权益,以合同条文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束,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