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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海滨公园改造后有大片绿地供市民享用 |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发布,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征求今年9月25日截止。 据悉,为了发展园林绿化事业,建设生态园林城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该条例。 拟实行公共绿地等级管理制度 《条例》对园林的标准规范做出了规定: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组织编制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发布适应珠海地域条件的绿化植物品种种植指引。园林绿化的设计、施工、养护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种植绿化植物应当因地制宜使用乡土植物、遮荫乔木、抗风树种、开花植物,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 《条例》提及,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对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养护等情况进行定期普查,建立园林绿化养护档案并及时更新。另外,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录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行政执法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违法信息,纳入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据悉,珠海市拟实行公共绿地等级管理制度。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绿地等级标准和养护经费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园林绿化养护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定期对养护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选择养护单位的重要依据。 鼓励单位及个人参与园林绿化 根据《条例》,园林绿化专项规划确定的永久保护绿地,应当向社会公布。永久保护绿地不得改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的;(二)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需要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前款规定情形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改变方案向社会公示、举行听证会,并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条例》同时提及,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绿地率不低于3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条例》还提及,已建成的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据悉,珠海拟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认建认养具体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鼓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绿化建设,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