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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介绍,与现行会计法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原来的7章52条修订为6章60条,共修改了39条,增加了11条,删除了2条,合并1条,保持不变11条。 加大违法经济处罚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征求意见稿中,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在“法律责任”部分,进一步明确了会计违法行为的内容,并根据违法行为的动机、后果等,进行适当分类;完善会计责任体系,在现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引入会计民事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在行政责任的处罚中,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规定,即“先没后罚”,同时,适当提高了经济处罚的数额;增加了代理记账机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增加了雇员免责条款。 如,对于社会普遍反映的会计行业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轻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对提供虚假的原始凭证或者在规定的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的,经济处罚数额是,对单位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不得低于5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现行会计法对此行为的经济处罚数额是,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又如,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稿提出,经济处罚数额是,对单位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不得低于10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现行会计法对此行为的经济处罚数额是,对单位并处5000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比可见,对同样的违法行为,提高了经济处罚的数额,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新增“没收违法所得”规定 在此次意见稿中,还新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规定。 意见稿提出,对提供虚假的原始凭证或者在规定的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的;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等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退还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解会计监管难题 另外,对于会计监督部分,此次意见稿增加了对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提出总体性要求;从优化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体系出发,完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范围;破解会计监管难题,明确了政府业务监管与政府会计监督的基本关系以及相应的处理方法;从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监督权力的角度,增加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会计师事务所正常开展工作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