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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相关《条例》预计5月1日起实施

全国首创家庭厨余垃圾 “拆袋投放”

来源:羊城区域     2020年01月03日        版次:ZA25    作者:林园、李天军

     小区督导员引导市民进行垃圾分类 李薇/摄

    

  本版制图/李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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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记者 林园 李天军

  厨余垃圾需“拆袋投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不得采购提供内部办公场所的一次性杯具;不按规定投放垃圾的处以50到200元罚款……深圳垃圾分类即将步入新阶段:《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2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的特色亮点进行了介绍。

  厨余垃圾十二小时内清运

  据介绍,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并交付表决通过,《条例》需报省人大批准,预计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目前,市城管局正在梳理工作任务清单,细化各单位职责分工。

  深圳早在2000年就启动了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是最早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之一。其中,家庭厨余垃圾的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重点。由于塑料垃圾袋与厨余垃圾分属不同类别,混合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也不利于督导员有效开展监督和指导。因此,在具体的投放操作上,《条例》规定,“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在指定时间段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的,应当拆袋,并将收纳袋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值得一提的是,深圳也是首个将厨余垃圾拆袋投放写入条例的城市。针对后期清运环节,为避免家庭厨余垃圾拆袋后存放时间过长影响居民生活,《条例》草案规定家庭厨余垃圾在指定投放时间段结束后密闭存放,并在十二小时内清运。《条例》提出,家庭厨余垃圾应当在指定投放时间段结束后密闭存放,并在十二小时内清运。此项规定在国内其他城市通常要求的日产日清基础上,提出了更高要求。

  个人乱投垃圾最高罚200元

  深圳对垃圾分类实行奖惩并行的政策,并且参加活动可以抵扣罚款制度。《条例》规定,个人不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至200元的罚款。被罚款的个人可以自愿参加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抵扣罚款,充分体现生活垃圾分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循序渐进的工作原则。

  《条例》还明确提出了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条例》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此规定对深圳目前随水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制度予以了完善,改为垃圾处理费与垃圾产生量直接挂钩,能够通过经济杠杆引导居民参与垃圾减量和分类。未来,深圳计划借鉴台湾和韩国的做法,推行垃圾处理费“随袋征收”模式。

  在源头减量方面,《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不得采购提供内部办公场所的一次性杯具,集中用餐的,不得使用一次性餐具。商品零售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旅馆业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年花年桔统一收集处理

  近年来,在垃圾分类上,深圳先后出台1个政府规章、3个地方标准和7个规范性文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规范标准体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分类投放率低、可操作性不强、管理不规范、基础设施不匹配、部门配合不够、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对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予以明确,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此次《条例》按照国家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要求和标准,充分吸收了北京、上海等地的先进经验做法,并根据深圳实际情况,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创新和优化。  

  首先,创设了年花年桔分类回收制度。过年购买年花年桔是广东的地方特色,每年春节过后主管部门开展年花年桔统一收集、处理工作,这也是深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特色。

  其次,小区居民分类参与率低、精准率不高,是困扰生活垃圾分类推进的头号难题。深圳从2018年开始,通过在住宅区建立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安排志愿者定时定点督导,小区居民的参与率和准确投放率持续提升,形成了“集中分类投放+定时定点督导”模式。目前,全市3508个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已经全部完成楼层撤桶。为了将这一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同时兼顾不同群体的居民的投放需求,《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其中家庭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