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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政策实施过程中企业反映的诉求和申报中遇到的问题,禅城对奖励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办法”的奖励方式主要有四个:销售龙头奖、基数奖、企业高管奖、总部企业贡献奖。 “修订办法”继续坚持稳商扶商思想,支持A、B类大型企业扎根禅城发展,其中保留了基数奖。对A、B类企业,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定额奖励。对获得销售龙头奖的A、B类企业还将授予“禅城区经济突出贡献企业”荣誉称号。同时调低基数,对上一个获奖励年度当年纳税总额增幅达100%的A、B类企业,按照上一个获奖励年度销售额和对区级政府经济实际贡献的95%为基数计算增幅和奖励。 据原奖励办法规定,按高管在禅城区应纳税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12%给予奖励,但不得超过其在禅城区缴纳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的60%。“修订办法”调整为根据企业销售额增幅不同,对于每类企业的高管奖分两个档次奖励,分别为禅城区应纳税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总额的12%或20%给予奖励,但不得超过其在禅城区缴纳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的60%或100%。 同时,为激励总部企业提高旗下子公司在禅城的经济贡献,“修订办法”增设总部企业贡献奖,对设立在禅城的符合一定条件的集团公司高管进行奖励。 值得留意的是,“修订办法”规定,如企业同时符合企业高管奖和总部企业贡献奖的条件,应首先申请企业高管奖,两个奖项不得重复申报。 “修订办法”同时调整了企业高管奖资金的支出来源。原奖励办法的奖励资金总额由销售龙头奖、基数奖和高管奖三部分构成,现调整为“高管奖”从企业当年度获得的销售龙头奖、基数奖中支出。若企业所获得的奖励不足以全额支出,则高管的奖励金额进行相应比例扣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