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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遭遇商家擅自增加首付金额? 法院判定商家违约!

来源:羊城区域     2020年03月19日        版次:FA13    栏目:佛山新闻    作者:周哲、冷瑞雪、卢伟斌、罗令宙

    

     在看车的消费者

  羊城晚报讯 记者周哲,通讯员冷瑞雪、卢伟斌、罗令宙摄影报道: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买车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不仅能让自己出行更加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生活的质量。但如果像佛山这位男子一样,签了购车合同后才被告知要多加2万首付,那 “开心事”可就变“糟心事”了。记者日前从佛山市中级法院获悉了这起案例。

  商家增首付金额

  顾客退款遭拒

  2019年9月13日,程某有意购置车辆,便与爱某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约定程某向爱某公司购买X牌小汽车一台,并经口头协商,确认汽车首付16000元,月供4168元/48期。同月18日,程某通过微信向爱某公司支付了14000元后,却被告知“拿车的时候再补22000元的首付”。与家人商量后,程某多次向爱某公司工作人员询问能否退车退款,但都被爱某公司拒绝。30日,爱某公司工作人员以程某违约为由,没收了程某之前所交的首付款。随后,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的首付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某以无支付能力为由,多次向爱某公司明确表示不能履行涉案合同的支付义务并主张解除合同,符合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另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不可解除,而涉案相关的贷款并未实际办理,且相关的车辆亦未实际交付,也不存在法定不可解除的情况。于是对程某要求解除涉案《购车合同》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爱某公司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商家行为已违约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购车合同》应否解除以及爱某公司能否没收1.4万元已收款项的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爱某公司与程某确认以首付1.6万元,月供4168元/48期的方案购车后,程某通过微信支付形式向爱某公司支付1.4万元,而后爱某公司销售人员通过微信告知程某拿车的时候再补2.2万元的首付。爱某公司在双方已商定购车方案后单方变更首付款项,导致购买案涉车辆的支付方式与程某签订《购车合同》时约定的支付方式不符,爱某公司构成违约,程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同上,程某向爱某公司支付的1.4万元系基于原合同约定的购车支付方式而支出,因爱某公司已违反《购车合同》,合同亦已解除,该1.4万元应予返还。综上所述,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