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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违约逾期还款 银行罚息可否“任性”?

平安银行珠海分行状告违约还款的客户,但银行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的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羊城区域     2020年04月08日        版次:ZXA13    作者:吴国颂

     陈春鸣/画

  羊城晚报记者 吴国颂

  “该相关约定为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利用其资金优势地位所确定的利率,有违公平原则,不予支持。”近期,法院公开审理了平安银行珠海分行与卢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卢某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但对于银行提出的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法院认为“显著背离其实际损失”。

  羊城晚报记者调查发现,此前该行已将多名违约客户告上法庭,但银行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的主张未得到支持。现实生活中,民众在办理贷款、购房等业务中,签订的往往是格式条款。此类案件的判决有普遍意义。律师陈蕊伶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格式条款并非当然的合法有效,民众如果遇到格式条款不利于自己时,可以提出修改意见。

  银行约定有违公平原则未获支持

  事情要从2015年说起。当年9月22日,被告卢某与原告平安银行珠海分行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下称“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00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并约定采用固定利率,贷款月利率为1.53%,贷款用途为旅游。

  双方签订的合同上有这样几条约定:在违约事件发生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原告有权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调整为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执行;从逾期之日起,银行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平安银行珠海分行提出,他们向卢某发放全部贷款后,卢某多次逾期还款。按照银行方面自己的计算,截至2019年5月12日,卢某拖欠该行借款本金33454.17元、正常利息8137.56元、罚息4068.78元、复利2174.41元,共计47834.92元。

  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多次催收无果,于是向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卢某偿还贷款本金、正常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7834.92元。此外,银行还请求法院判令卢某偿还自逾期之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利息,按照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复利。

  近期,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已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被告卢某在取得贷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卢某已构成违约。因此,平安银行珠海分行要求卢某按约定清偿借款,支付借款相应的本金、正常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但法院认为,平安银行珠海分行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卢某偿还罚息、复利超过年利率24%,显著背离其实际损失。该相关约定为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利用其资金优势地位所确定的利率,有违公平原则。法院对该请求中关于产生的罚息、复利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罚息、复利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支持。

  罚息规则是否面向所有客户?

  羊城晚报记者从法院获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但令人好奇的是,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在本案中所制定的罚息、复利规则,是与卢某一人约定,还是面向所有客户?

  羊城晚报记者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珠海法院近期审理平安银行珠海分行与客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有不少。以2019年12月为例,可公开查询到的民事判决书有9份。

  在这些判决书中,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有“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等相关条款。但在实际诉讼请求中,平安银行珠海分行提出了不同的主张。该行对其中5名被告需偿还的罚息复利,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这样的主张得到了法院支持。

  在另外3起诉讼中(涉及被告8人),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则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照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复利,但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银行主张各案被告偿还罚息、复利超过年利率24%,显著背离其实际损失。该相关约定为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利用其资金优势地位所确定的利率,有违公平原则。

  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到,在这9份判决书中,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规定时间内偿还银行本金及合理利息,维护了原告、被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