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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陈蕊伶介绍,格式条款也称为标准条款,是草拟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自行拟定的,一般民众对于制定方提出的格式条款并没有太多的修改空间。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对格式条款尽到必要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常见的实际操作是银行对免除或者限制借款人责任的条款加粗、下划线,由银行工作人员逐一提示借款人注意,借款人有疑问的,按其要求予以详细说明。” 陈蕊伶表示,但即使银行尽到了必要、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也不是说格式条款就当然的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或者格式条款单方免除己方的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会被法院认定这些格式条款无效。此外,如果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采取不利于银行的解释方法。 “所以,民众如果遇到格式条款不利于自己时,可以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制定方没有尽到格式条款的注意提醒义务,或者存在单方免除己方主要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将会导致合同格式条款的无效,民众可以通过诉讼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吴国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