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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

深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标准或调整

来源:羊城区域     2020年04月22日        版次:ZA13    作者:李晓旭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晓旭报道:近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出通知,就《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的第八条内容拟作出补充完善,于2020年5月1日前向社会征求意见。

  部分区项目难以推动

  据介绍,《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以下简称《审查规定》)自2019年2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审查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中,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解决历史项目问题,《审查规定》第八条规定,对于2016年12月28日之前经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更新计划(含调整计划),且现状容积率不低于2.5的城中村、旧屋村城市更新项目,可适用净拆建比参考值对规划容积进行校核。

  净拆建比,是指项目规划建筑面积扣减政策性用房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等建构建筑物面积之后,与拆除范围内现状建筑面积的比值。据悉,该规定实施以来,已解决了大部分已立项的历史遗留城中村、旧屋村项目难以实施的问题。但也有部分区反映存在部分项目按照《审查规定》确定的容积率经济可行性差,项目难以推动。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历史遗留城中村、旧屋村项目的实施,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关于〈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规定〉第八条补充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补充内容涉及三方面

  据介绍,上述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涉及三方面。首先,对于满足《审查规定》第八条其他规定条件,2016年12月28日之前已经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更新计划(含调整计划),城中村、旧屋村合法用地占拆除范围用地的比例不低于70%,但现状容积率不足2.5的城中村、旧屋村项目,经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研究认定按照《审查规定》测算的规划容积难以实现项目经济利益平衡,但确有继续改造必要,且经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织论证片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承载力满足要求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在审查更新单元规划时可综合考虑住房回迁、项目可实施性等因素,参照《审查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净拆建比参考值对其规划容积进行校核。

  其次,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容积的确定应保证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打造宜居社区。最后,本补充规定发布之日前已通过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议并公示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含已获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不适用本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