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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先生父亲遗留下的厂房 |
在被列为政府征收范围后,父亲留下的厂房竟悄然“易主”?近日,郑先生向羊城晚报记者求助,其名下与兄长共有的一栋位于龙岗区坪地街道的厂房今年1月进行了“房屋产权人公示”,权利人为吴某,郑先生与其素不相识,如今,该厂房已被下发搬离通知,要求5月15日前移交场地,郑先生一筹莫展,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惊闻:继承的厂房被陌生人占有 郑先生告诉记者,1992年,其父亲与坪地坪西经济发展公司(坪西股份合作公司前身)签订“合同书”,获得了该公司位于长美岭路31号一地块50年的使用权。随后,其父亲出资在该地建起了一栋三层楼的厂房对外出租,“父亲去世后,这栋厂房由我和我哥继承,各占50%份额,由我实际经营管理。2009年,按照深圳市有关要求,我兄弟俩在龙岗区坪地街道‘两规办’就该栋厂房进行了《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所占份额为各50%。” “今年1月8日,我回老家过年,受疫情影响一直待在老家。可就在今年5月初,深圳一位朋友告诉我,我的厂房被进行了房屋产权人公示,权利人不是我,也不是我哥。而且坪西股份合作公司已下发搬离通知,要求我们5月15日前移交场地。”郑先生说,经过查询公示文件,他才发现,坪地街道土地整备中心于1月9日进行了“土地整备项目房屋产权人公示”,内容大致为:因深圳国际低碳城绿色低碳创新产业基地土地整备项目规划建设需要,征收坪西社区一处土地,地址为“坪西社区花园居民小组”,测量编号为DTB2050、DTB2051、DTB2052,面积约1800平方米。 对于这份公示,郑先生十分诧异,“公示的地块只是三个编号,我哪里知道就是我的厂房所在地址;公示的房屋产权人更奇怪,既不是我哥,也不是我,而是一个陌生人吴某。”郑先生说,更让他诧异的是,他哥哥郑某哲也同时“消失”了。记者试图通过郑先生提供的电话联系郑某哲,对方也未接听。 揭谜:其兄长“偷偷”将厂房转让 21日下午,龙岗区坪地街道土地整备中心安排法律顾问窦先生和一名工作人员接受了羊城晚报记者采访。窦先生介绍,去年4月25日,郑先生的哥哥郑某哲与吴某签订了《厂房转让合同》,郑某哲将长美岭路31号,测量编号DTB2050、DTB2051、DTB2052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转让给吴某,转让价7043035元,郑某哲放弃上述物业的所有权利,由乙方处置。当月29日,深圳市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将这笔转让款通过工商银行打到了郑某哲的账户。 记者对此提出疑问,该栋厂房既然属于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是否可以转让?且根据该栋厂房在《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中显示的项目信息,郑某哲只拥有该栋房子50%份额,另50%份额属于郑先生,未经郑先生许可,这份《厂房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呢? 对此,窦先生表示,坪地街道土地整备中心只负责房屋产权人征收确权和补偿,厂房转让行为是否合法不属于该中心负责,如果郑先生对这份转让合同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法院判定该转让合同无效,坪地街道土地整备中心会暂停执行该地块的征收补偿工作。在此之前,该地块的征收补偿款依旧将转给吴某。” 为何在政府征收同时,该栋厂房突然冒出一个“买家”吴某,坪地街道土地整备中心将以何标准补偿给“买家”?对于这些问题,坪地街道土地整备中心法律顾问和工作人员均已不便透露为由未予回应。 律师说法 《厂房转让合同》可被判无效 对于郑某哲和吴某签订的这份《厂房转让合同》,广东文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梅春来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讲,由于该栋厂房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没有合法产权,自然不得进行转让,所以这份转让合同从法律上讲是无效的;从事实上讲,政府在征收这类土地和物业时,会对产权人或权利人进行事实上的确权,而根据该栋厂房登记的项目消息显示,郑先生和郑某哲事实上各占50%的份额,郑某哲未经另50%权利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转让,这种转让也会被判定为无效转让,所以,郑先生可以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