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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与国际仲裁接轨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读《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来源:羊城区域     2020年09月01日        版次:ZA13    栏目:    作者:李天军

  羊城晚报记者 李天军

  

  记者8月31日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为了规范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机构运作,保障其独立、公正、高效解决商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8月26日通过了《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人大常委会法工委8月31日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立法的必要性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双区驱动”战略的需要,还是完善仲裁机构法人治理模式,保障仲裁院独立、规范运作的需要。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包括,仲裁院是本市第一批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单位和全球第一个实行法定机构管理机制的仲裁机构,从2012开始按照政府规章运作。在此实践基础上,深圳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制定《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基础上进行了部分制度创新,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并提高深圳市国际仲裁机构立法的领先地位,提升特区国际仲裁公信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地发挥先行示范作用。

  

  推进理事会与国际接轨

  

  为解决实践中仲裁委员会职能弱化、行政化等问题,《条例》对此作出一系列规定,一是仲裁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二是理事会由十一至十五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至四名。理事由境内外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担任,其中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境外的人士不少于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三是仲裁院应当设立仲裁员名册,聘请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仲裁员,其中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境外的仲裁员不少于三分之一。《条例》关于“理事会成员中境外专业人士占比与仲裁员名册中境外专业人士占比均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规定,在《仲裁法》基础上实现与国际接轨的重大突破。引入境外工商界、法律界等人士参与仲裁院治理和仲裁服务,是仲裁院始终坚持国际化发展道路的重要体现,也是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

  

  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法》仅明确规定了仲裁、调解两种传统争议解决方式。在此基础上,《条例》将仲裁院近年来积极探索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纳入其中,赋予其法定地位,并为仲裁院探索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和创新规则提供了改革空间。《条例》规定“仲裁院可以采取仲裁、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以及当事人约定或者请求的其他与仲裁有机衔接的方式,解决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探索建设互联网仲裁

  

  互联网仲裁、智慧仲裁是仲裁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为增强信息技术在仲裁工作中的应用,扩大深圳国际仲裁服务的广度和影响力,更好地服务境内外当事人,《条例》规定“仲裁院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建设智慧仲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上述创新性规定,为仲裁院开展信息化探索、加大互联网技术应用力度提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