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新闻

《佛山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向市民征求意见

房屋居室内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

来源:羊城区域     2020年11月05日        版次:FA13    栏目:    作者:张闻

  羊城晚报记者 张闻

  

  11月3日起,《佛山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向市民征求意见。《办法》明确提出,租赁居住的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卧室或者起居室(以下统称为居室)为最小的出租单位,居室内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

  

  用户不消除安全隐患可停水停电

  

  根据《办法》的定义,居住房屋租赁,是指房屋出租人、转租人将房屋出租、转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或承租人变相支付租金的行为。居住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进行登记备案。

  在出租屋管理上,本次《办法》提出,租赁居住的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卧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的出租单位,居室内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此外,原始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杂物间、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车库、车棚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屋人均居住面积应达到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定的标准。

  《办法》还提到,居住房屋租赁,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推广使用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佛山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在出租屋安全隐患的处理上,电力管理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其负责管理的居住房屋的用电、用水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中止供电、供水等必要措施消除隐患,并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租客30人以上应当建立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出租人所出租的房屋必须具有统一规范的门(楼)牌号。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出租房屋门(楼)牌号的编设、管理工作,并对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统一编设临时门(楼)牌号。出租房屋无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原因不能申请规范门(楼)牌号的,出租人应在出租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编设临时门(楼)牌号。临时门(楼)牌仅用于标识建筑物地址信息,不作为该建筑物本身合法性的证明以及产权登记信息凭证使用。

  《办法》要求,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屋内居住人数达30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禁止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居住;出租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定期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履行维修义务,排除安全隐患;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

  《办法》也规定了处罚措施,其中,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按照《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办法》也对承租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保护。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按照《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