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羊城晚报记者 谢颖 通讯员 钟紫薇 花1.32万元从商行买了5瓶茅台,却发现是假货,诉请假一赔十能否获支持?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东莞第三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为广大消费者科普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 销售5瓶茅台假酒被判赔偿13万 2020年5月7日,韩先生在东莞东坑镇某酒类商行购买了5瓶飞天茅台酒,单价为2640元,合计13200元。韩先生购买后请专业人士判断真伪,被告知这5瓶是假茅台酒。第二天,他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商行及商行的经营者张某退回货款132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庭审中,被告商行经营者表示,他向韩先生销售的茅台酒是向私人收购的,由他根据外包装的各项标记自行鉴别。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韩先生申请,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案涉茅台酒的真伪进行调查。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派员到庭鉴定,案涉5瓶茅台酒与该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被告商行未通过正规渠道采购进货,而且向私人收购时也仅通过外包装的各项标记进行辨认,明显违反法律关于采购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相关规定,属于明知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销售。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商行及其经营者向韩先生退回货款132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13.2万元。 【法官说法】 遇产品质量问题可寻求专业机构技术支持 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两部法律。具体而言,“消法”适用所有消费者权益纠纷,“食品安全法”仅适用于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当食品有关的问题发生纠纷时优先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在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还可寻求专业机构的技术支持,并与商家协商处理,必要时再通过司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构成欺诈并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可按照“消法”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如果消费者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可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