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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年内签约率须达80%以上

《佛山市城市更新局关于推动拆除重建类旧村居改造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4月1日起实施

来源:羊城区域     2021年03月18日        版次:FA13    栏目:    作者:景瑾瑾

     佛山市禅城区的一处旧村改造现场

  

  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景瑾瑾

  

  《佛山市城市更新局关于推动拆除重建类旧村居改造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出台,将于4月1日起实施。《意见》重点对旧村居改造中涉及的项目范围划定、规划容量论证、市场改造主体选取、项目实施等管理内容进行明确。其中,在规范市场改造主体的管理方面,《意见》提出,市场改造主体应在2年内与项目范围内80%以上(含)土地房屋权利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鼓励建设公共服务设施

  

  《意见》在明晰了前期工作内容的同时,丰富并规范了旧村居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组织模式的选择。明确了政府组织开展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两种模式。市中心城区的旧村居改造项目一般采用政府组织开展模式,经镇政府(街道办)同意后可采取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模式。

  在容量论证方面,《意见》提出,以旧村居改造过程中的成本和收益基本平衡为原则合理确定规划容量,采取成本核算计算容量、规划论证计算容量两种方式论证,原则上取两者中的较小值,同时保障与自然生态环境、周边交通及市政设施的承载力相匹配。

  为鼓励区域统筹级和镇街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由实施主体建设并交付政府且独立占地的普通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小学、综合医院、养老院、体育中心及体育活动中心、城市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其建设成本可上浮10%计入改造成本。

  

  优化改造项目范围的划定

  

  《意见》还优化旧村居改造项目范围的划定。根据《意见》,宅基地及其紧密相关的附属设施用地面积,应占项目范围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含),或占项目范围内规划经营性净用地面积的50%以上(含)。

  同时,允许国有用地纳入旧村居改造。为推动片区统筹连片改造,可整合夹杂、相邻的国有建设用地纳入旧村居改造项目一并改造,该类国有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范围总用地面积的20%。

  允许留用地纳入旧村居改造。鼓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表决通过,将本村权属范围内的留用地纳入旧村居改造项目统筹开发利用,参照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有关规定进行用地报批,并协议出让给通过公开方式选择的旧村居改造项目市场改造主体一并实施改造。

  

  规范市场改造主体的管理

  

  按照《意见》,在开发建设条件确定的前提下,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镇(街道)及以上公开交易平台选取意向企业,并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表决确定市场改造主体,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考虑到旧村居改造项目涉及征拆的资金量大、建设周期长,关系到广大土地权利人的根本利益,意见还明确了市场改造主体的准入门槛、前期服务机构转为市场改造主体的条件、以及市场改造主体的退出机制。

  其中,在市场改造主体退出机制方面,《意见》明确,市场改造主体应在2年内与项目范围内80%以上(含)土地房屋权利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本意见实施前已选定市场改造主体的,仍按约定或协议执行,但市场改造主体服务时间不得超过约定或协议期限,且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计,服务时间不得超过2年。

  上述服务时间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通过,并经镇政府(街道办)同意,可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超出服务期限(含延期)的,市场改造主体须退出。

  在项目实施方面,《意见》明确,市场改造主体与土地房屋权利人的签约率达到 80%以上(含),可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为实施主体。

  该《意见》自今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