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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公、检、法三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瞒报谎报疫情信息 将被依法从严查处

来源:羊城区域     2021年08月11日        版次:ZXA13    栏目:    作者:郑达

  羊城晚报讯 记者郑达报道: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珠海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查处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珠海对不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以及侵犯医务人员、人民警察、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或人格尊严等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

  根据通告,珠海依法从严查处的行为共涉及12方面内容。具体包括: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疫情信息,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和无症状感染者拒不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被确定为密接者或者次密接者,拒不执行集中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被确定为密接者或者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执行有关封闭、封控管理防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拒不接受强制执行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冠肺炎的人员,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出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出入境口岸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封控管理措施的村(居)、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区域的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拒不执行、配合人员登记、身份及进出证明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核酸报告检查、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侮辱、恐吓、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务人员、人民警察、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或人格尊严,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强占、哄抢疫情防控物资,以及其他扰乱医疗、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通过其他途径散布、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通过其他途径散布、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发布的有关进出珠海管控区域、场所暂停营业、人员不得聚集等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