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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新规规范粮食储备费用

来源:羊城区域     2021年08月13日        版次:ZA13    栏目:    作者:李晓旭

  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晓旭报道: 8月12日,深圳市发改委对外发布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储备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发改委专项资金中物资储备领域市级政府储备粮费用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科学、高效。

  据了解,政府储备粮按任务来源分为责任储备粮与补充储备粮。责任储备粮是指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下达给深圳市的粮食储备任务而储备的粮食,补充储备粮是指深圳市为稳定本地市场、进一步保障本地粮食供应而储备的粮食。市级政府责任储备粮由深圳市发改委根据相关规定直接委托具备较大规模粮食储备设施及能力的粮食企业承储,原则上选择深圳市国有粮食企业;市级政府补充储备粮由深圳市发改委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储企业。

  《操作规程》显示,市级政府储备粮正常储备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制度,盈余自留,超支不补。正常储备费用由深圳市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市级政府责任储备粮正常储备费用包括银行贷款利息、仓库租赁费用、保管费(含财产保险费)、轮换费及轮换价差净值。正常储备费用包干标准实行市内外同一标准,储存于市外的责任储备粮调运至市内的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再另行核算。品种分为大米(稻谷)、小麦(面粉)、其他原粮。

  此外,在有利于储粮安全、布局合理、监督管理、降低费用的前提下,深圳市发改委按照适当市场化、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市级政府补充储备粮承储企业。市级政府补充储备粮正常储备费用包干标准,以市级政府责任储备粮正常储备费用包干标准为上限,根据招标结果确定,承储期内不再调整。

  《操作规程》还明确了应急动用费用拨付程序。动用市级政府储备粮产生的应急动用费用由深圳市发改委报深圳市财政局统筹解决经费预算。应急动用费用包括储备粮进销价差损失、应急调用的组织、运输、投放等相关费用。为平抑市场物价,指令承储企业降价或限价销售市级政府储备粮的,对承储企业因此产生的应急动用费用进行补偿;指令承储企业随行就市销售市级政府储备粮的,无需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