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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台买到假翡翠原石 男子告商家获“退一赔三”

来源:羊城区域     2022年03月15日        版次:DA13    栏目:聚焦3·15    作者:王雷、钟紫薇

  羊城晚报讯 记者王雷、通讯员钟紫薇报道:东莞一男子在直播平台花16000多元买了块“翡翠原石”,到货后送去鉴定发现是块石英岩玉原料。跟商家交涉时,对方却称“原石经过开窗处理不退不换”,双方最终闹上法庭。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此案后,认为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退一赔三”。

  据了解,东莞市民甘先生曾在某直播平台一家翡翠原石小店直播间下单购买一块翡翠原石,并支付了订金2000元。几天后,他把14550元尾款付清。在销售过程中,商家向甘先生说明其购买的是缅甸翡翠原石,因产品的特殊性,一旦在切割、开窗或磨皮后会影响商品的完整性,不支持退换货。甘先生表示确认同意开窗切割,商家对该原石开窗切割后第二天发货。

  甘先生收到货物后,越看越怀疑这块原石的真假,遂送到相关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结果为石英岩玉原料,并非商家说的高冰种翡翠原石。他跟对方交涉,对方坚称不退不换。于是,他将销售原石的瑞丽市某珠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对此,被告瑞丽市某珠宝公司表示,他们并不存在欺诈行为,他们向甘先生出售的是原石,由于看不到内部的情况,只能根据皮壳的特征推断内部情况,甘先生应承担该原石不是翡翠的风险。而且在销售过程中,他们已经多次提示,原石一旦经过开窗处理,将不退不换,甘先生也是同意的。因此,甘先生要求退还无事实依据。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被告瑞丽市某珠宝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已向甘先生说明其购买的是缅甸翡翠原石,但是经鉴定并非翡翠原石,而是石英岩玉原料。被告作为专业从事珠宝玉石销售的企业,应当很清楚翡翠原石和石英岩玉原料的区别,但仍将石英岩玉原料作为翡翠原石销售给甘先生,构成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不仅要将货款16550元退还给甘先生,还应当赔偿相当于三倍货款金额的赔偿金49650元。

  而对于甘先生诉请的十倍赔偿金,法院认为,由于双方事前并无假一赔十的约定,因此对该诉请在49650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