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闻、通讯员林倩君报道:伴随新业态、新模式、新政策的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类型也产生了变化。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3月14日,佛山法院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其中3个案例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保价货物受损,物流原价赔偿 杜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向他人出售一套红木古董八仙桌,价格为6万元。为能安全托运给买家,杜某通过拨打某物流公司的全国统一服务电话下单托运该八仙桌,某物流公司安排旗下子公司负责实际承运,但提供的是物流公司的通用托运单,杜某声明保价价值为6万元,运输费由买家支付。 八仙桌抵达目的地后,买家发现有毁损遂拒绝收货,并将八仙桌退回杜某处。杜某向物流公司提出索赔,双方协商未果,杜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物流公司及其子公司赔偿交易物损失6万元、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 禅城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杜某已经通过物流公司的全国统一服务电话完成下单手续,且填写的托运单是该公司的全国通用格式托运单,某物流公司属于运输合同相对方,应履行合同义务。红木古董八仙桌交易价格6万元,杜某已声明保价6万元,托运单上的保价条款以相对突出的字体列明“托运人已保价,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声明价值时,货物全部毁损或灭失,按照报价声明予以赔偿”,不存在免除承运人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故判决物流公司向杜某赔偿交易物损失6万元、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本案例入选广东高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食品添加剂原料超标,厂家被罚 某化工公司是一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并使用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松香季戊四醇酯”作为原料,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2017年1月,某市场监管局对某化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无法提供“松香季戊四醇酯”原料的检验合格证明,该原料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标注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书。经送检,因检测项目“酸值”不符合标准要求,该原料检验不合格。同年8月,某市场监管局认定某化工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对其处以罚款548.4万元。某化工公司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该处罚决定。某化工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顺德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生产者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均受该法约束。某化工公司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采购、使用的涉案“松香季戊四醇酯”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某市场监管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某化工公司处以罚款,合法有据。故判决驳回某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佛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本案例入选广东高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殴打顾客强迫美容,经营者被判刑 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潘某斌、何某平等13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三水区西南街道经营美欧尚美容店,形成了由导购以免费提供检测、赠送小礼品等为诱饵将顾客带至美容店内,再由美容师利用排毒膏等“三无”产品让顾客皮肤变黑,然后通过言语威胁、胁迫等手段迫使顾客接受服务并支付高额费用的经营模式。如顾客不愿意接受服务或支付费用,则被阻挠离开,甚至被谩骂、追打。截至被查获时,该团伙共强迫30名被害人接受服务,消费金额累计7万余元。何某平到公安机关投案。 三水法院一审认为,潘某斌、何某平等人的行为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对潘某斌、何某平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本案例入选广东高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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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三个案例入选广东高院典型案例
来源:羊城区域
2022年03月15日
版次:FA13
栏目:3·15 促消费公平 创美好生活
作者:张闻、林倩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