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余宝珠报道:为婴幼儿提供洗澡服务,这是当前东莞不少母婴店推出的增项服务,但洗澡中出现的安全事故,谁该为此担责呢?今年东莞市消委会新发布的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个案例关乎母婴店的安全保障问题。 2021年11月,陈女士带自己的小孩在樟木头镇某母婴店洗澡。在洗澡过程中,由于洗澡池的水温过高,致使小孩左脚被烫伤。事故发生后,陈女士与母婴店负责人进行理赔协商,陈女士认为此次事故是洗澡池的水温过高才导致婴孩烫伤,应该由母婴店承担全部责任。母婴店负责人则认为,陈女士没有测试洗澡池水温就把小孩放进去,陈女士自己也存在过失。双方在赔偿金额和事故责任方面未能达成一致,遂报警求助。经过双方一致同意,此案交由东莞市樟木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石新派出所调解室调解。调解员分别采用面对面、背对背调解方式进行调解。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及第十一条“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中,母婴店作为服务提供者,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陈女士自身也存在过错。在调解员情理法的劝导下,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了自己各自的错误。最终,母婴店向陈女士道歉,并赔偿小孩的医疗费用及退还陈女士游泳卡剩余的1021元。陈女士愿意接受,纠纷圆满解决。 对此,东莞市司法局点评称,人民调解工作是情、理、法的统一,调解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真情沟通为基础,是解决纠纷的关键。本案是一起因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引起的消费纠纷。商家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特别是为儿童、婴儿、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商家,必须提高服务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广东法小保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莹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为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商家,在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上,更应提高标准。对于可能发生的事故除自身做到尽力防范外,还应对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或者警示。如案涉母婴店,为婴儿提供游泳、洗澡等服务,如果在泳池中放入水温计,提醒家长提前观测并感受水温,以免水温过高或过低引起的婴儿不适或伤害;在显眼位置贴出标语,提示家长在孩子洗澡、游泳过程中注意监护,避免出现溺水;在地面放置警示牌,防止婴儿在戏水过程中将水溅落地面导致看护人员滑倒摔伤等等。多做一些温馨提示,可以给消费者更好的消费体验,避免不必要的伤害纠纷,同时也是商家责任和担当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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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母婴店洗澡烫伤小孩 谁该担责?
来源:羊城区域
2022年03月16日
版次:DA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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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宝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