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 钱瑜 《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将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今后,珠海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须遵循属地负责原则、权责一致原则。 羊城晚报记者获悉,《办法》对珠海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开设条件有了明确规定,并强调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不得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兼职。 遵循属地负责和权责一致原则 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家、省层面尚未制定针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法律法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缺少有效的行业监管机制,造成场地大小不一,看管能力、设备设施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办法的出台,将有效改善珠海市托管行业管理现状,规范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行为,引导该行业向规范化、优质化方向发展。 《办法》提出,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遵循属地负责原则和权责一致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履行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组织各职能部门落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责任。各镇(街道)履行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坚持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各负其责。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各级单位管理职责追究相应责任。 建立联席会议,职能部门分工明确 据了解,珠海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将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协调联动管理机制,统筹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 同时,珠海将建立白名单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从白名单除名。 按照《办法》规定,各职能部门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也有了明确要求。例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营利性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对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人员提供安全技术防范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培训。 在职教师不得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 《办法》对开办校外托管机构的条件也有相应的规定。《办法》提出,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不得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 据悉,学校在职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违反规定的,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办法》提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同在一栋建筑内,并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工业建筑内设置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申请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人;应在场地出入口、活动区、休息区、餐饮区、食品加工操作区等安全重点区域设置监控设备,视频监控保存期限要达30天以上,同时兼顾做好学生隐私保护。安装有与公安联网的一键报警系统。设置场所在住宅小区内的,应当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材料。 同时,托管学生人数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或以上)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托管学生人数在50-200人的,应配备一名年龄在45岁以下的专职专业保安人员;托管学生人数在200人以上,每增加50-200人增配一名专职专业保安人员,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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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在职教师不得设立校外托管机构
来源:羊城区域
2022年03月18日
版次:ZX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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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钱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