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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院发布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一陶瓷企业“傍名牌”被判赔偿320万元

来源:羊城区域     2022年04月27日        版次:FA13    栏目:    作者:张闻、吕慧敏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闻、通讯员吕慧敏报道:陶瓷企业傍“蒙娜丽莎”名牌被判赔320万元;假冒生产N95口罩被刑事处罚;电缆加工企业“搭便车”被判侵权……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佛山中院此前发布了“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佛山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成效。

  

  使用品牌公司标识构成侵权

  

  蒙娜丽莎公司是第22539639号“超石代”及第147686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主张广东超石代岩板投资合伙企业、刘某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含“超石代”字样等标识构成侵权,要求二者停止侵权及使用“超石代”字号,赔偿损失320万元。

  法院认定广东超石代岩板投资合伙企业、刘某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适用举证妨碍规则,综合考量侵权企业的获利数额、侵权行为类型及持续时间、经法院责令而拒不提供财务账册等因素,判决侵权企业赔偿320万元。

  佛山中院法官表示,该案充分适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举证妨碍规则,为解决权利人“举证难”“判赔数额低”等问题探寻了法律途径。

  

  假冒生产N95口罩近10万个

  

  2020年10月开始,王某勇与刘某东(已判刑)在未取得3M公司授权、不符合生产口罩卫生条件的情况下,在其公司内生产假冒3M注册商标的N95口罩。同月29日,佛山市公安部门在经过深入调查后查获上述公司,现场起获假冒3M注册商标的N95口罩共96120个。经鉴定,上述起获的假冒3M注册商标的N95口罩,共计14898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勇在疫情期间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判处王某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佛山中院法官表示,少数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浑水摸鱼,借机制售假冒伪劣口罩。面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佛山市各级执法部门、司法部门重拳出击,快速、精准、依法予以查处,保护商标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加工企业“搭便车”使用名牌商标

  

  此外,“十大案例”中还包括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益友线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益友公司是一家位于佛山市的线缆生产企业。经投诉,行政部门查处益友公司生产的标示有“西门子(中国)线缆有限公司”字样的线缆产品。西门子公司遂起诉至法院,主张益友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益友公司则抗辩称其系接受在塞舌尔共和国注册的西门子(中国)线缆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加工线缆产品,并将加工好的线缆产品销售给该公司指定的广州科鲁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由广州科鲁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至国外,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益友公司作为线缆加工企业,对原告字号及商标知名度是明知的,仍在其生产的线缆产品上标注包含原告“西门子”字号及商标的“西门子(中国)线缆有限公司”字样,该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产品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或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有违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佛山中院法官表示,企业在接受他人委托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时,应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尤其应对委托方的权利基础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明知可能存在侵权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