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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鼓励非遗传承人进校兼职任教

来源:羊城区域     2022年06月15日        版次:YD08    栏目:    作者:景瑾瑾

     石湾陶塑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刘炳在创作中 (资料图片)


  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景瑾瑾


  为进一步加强非遗保护、保存工作,佛山市文广旅体局起草了《佛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日前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询意见的截止时间为7月10日。

  《办法》提出,非遗传承人应当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遗技艺,如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从艺时间不得少于15年,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从艺时间不得少于10年。


  列入名录应具备四个条件


  《办法》从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基本条件、申报方式、项目保护单位权利及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办法》指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列入市、区级非遗项目名录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具有展现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具有在本地百年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具有鲜明的民族或地域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相同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含)行政区域都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相应级别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

  非遗代表性项目实行逐级申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项目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和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文化主管部门对列入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认定项目保护单位。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拥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和代表性传承人(群体);具备制定和实施该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具备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人员、场所和其他条件。


  鼓励高校技校开设非遗课


  《办法》还对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件等方面提出明确规范。同时对非遗人才培养、非遗传承与传播提出建议。

  按照《办法》,文化主管部门对列入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可审慎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非遗项目,可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遗技艺,如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长期在本地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传承谱系不少于三代;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从艺时间不得少于15年,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从艺时间不得少于10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可申报非遗传承基地、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非遗传播基地等;已建立个人工作室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报传习所。

  《办法》还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设非遗相关专业或课程,通过减免学费或给予助学金、奖学金、就业扶持等措施,鼓励学生学习非遗相关专业。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合作,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到学校兼职任教、建立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