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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员实地走访调查 |
羊城晚报讯 记者王雷、通讯员赖心健摄影报道:老旧楼房增设电梯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只需要本栋房屋双“3/4”以上业主同意并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即可,本是一件好事。然而,东莞市东城街道某小区的业主在满足前述条件以及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却还需要走诉讼程序。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回顾: 车库成增设电梯阻碍 该小区7栋3单元为楼梯房,共有17个住户,其中陈女士和伍女士等14户业主于2020年8月签订《东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数月之后,该加装电梯项目办齐了所有审批手续。 2021年7月,该小区物业公司向7栋3单元的业主发函,称施工需对地下车库部分框架梁进行补强加固。但物业公司以尚有车位业主未签署同意书为由迟迟不同意办理开工审批手续,电梯公司多次催促无果。2021年9月5日,陈女士、伍女士和电梯公司向物业公司邮寄《开工告知函》,告知项目将于9月7日正式开工,要求其为施工单位及工作人员办理出入证。物业公司当日签收该函,但电梯公司于9月7日进场开工时仍被阻挠。 原来,增设电梯项目工程加固天花的位置恰好在小区电梯房业主黄先生的车位上方。随后,陈女士和伍女士多次与黄先生进行沟通,请其在加固的7-10日工期内,将车暂时停放到为其准备的地下车库其他车位,但黄先生不肯配合。陈女士和伍女士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先生停止阻挠行为。 法院判决: 增设电梯合法合规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等14户业主共同申请增设电梯,依照规定通过审批,手续齐全,增设电梯的程序合法,原告等人享有为该小区7栋3单元增设电梯的权利。 电梯施工需要占用黄先生使用的车位,原告等人为黄先生提供了替代车位,其应当作适度的容忍,在合理的施工期间内应当予以必要的配合。黄先生拒绝在施工期间内挪动车辆至其他替代车位,客观上存在阻碍原告等人增设电梯的行为。 一审法院判令物业公司、黄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该小区7栋3单元住宅楼增设电梯工程施工的阻挠和妨碍。黄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在这个位置安装是吧?安装期间安全防护问题考虑过没有?这个位置会对其他楼栋住户产生影响吗?”今年7月8日下午,为了更好厘清争议焦点,案件承办法官邹越等人来到该小区,实地走访7栋3单元,查看增设电梯位置、地下车库、消防通道、环境绿化等。走访调查后,邹越认为,安装电梯间仅需占用较小地面(目前为杂草状态),在充分利用小区闲置空间的同时,也不会对其他住户的出行造成影响。至此,东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邻里应互谦互让 尊老爱幼、乐群贵和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案涉小区建成较早,部分单元没有安装电梯。反对安装电梯的多为电梯房住户,理由主要为安装电梯会占用公共绿道,影响老人散步。经实地走访,安装电梯间并不会对其他住户的出行造成影响,加装电梯不会导致利益失衡,双方应传承“六尺巷”的传统美德,互谦互让、互相体谅,共同建设和谐、便利小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