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新闻

为S形身材“动刀”却遇上医美“李鬼”

珠海女子状告某美容门诊部,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医疗费并赔偿医疗费三倍的赔偿金

来源:羊城区域     2023年03月16日        版次:ZXA14    栏目:    作者:郑达

  羊城晚报记者 郑达 通讯员 苏倩雯 李宇欣

  

  “我的主刀医生不是他!” “谁‘动’了我的假体!”这不是什么小说“悬疑”桥段,而是小敏(化名)的一次真实整容经历。原是期待“华丽蜕变”,一不小心踩进“美丽陷阱”。近日,珠海香洲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女子

  

  门诊部私自更换廉价假体 具有欺诈故意

  

  2020年4月,小敏前往某美容门诊部咨询假体隆胸手术。因曾注射过奥美定(常用丰胸材料),体内尚有残留,小敏详细询问取出注射物同时植入假体的可行性。在得到门诊黄医生给出的肯定答复后,小敏迅速选定植入假体材料,完成术前检查后,她缴清手术费用10万元,并于问诊当日,由门诊的黄医生作为主刀医生进行手术。术后,小敏右乳房疼痛,多次与某美容门诊部沟通无果,便自行就医,后向珠海市医学会申请鉴定。

  鉴定结论指出门诊部有严重的诊疗缺陷。小敏便将某美容门诊部告上法庭,要求某美容门诊部退还医疗费10万元、赔偿医疗费三倍的赔偿金3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费30万元。

  小敏认为,自己基于对某美容门诊部的信任而接受消费服务,门诊部明知主刀黄医生未取得珠海市的《医师执业证书》,仍安排其进行手术,事后还让另一名王姓医生冒充主刀医生在病历上签字,而且将植入的假体私自更换为廉价假体,具有欺诈的故意。据诊断,后期还需将植入假体取出,自己才能恢复健康状态,门诊部的行为不仅伤害了自己的身体还造成精神上的创伤。

  

  门诊部

  

  更换材料是为降低手术风险 未对女子造成伤害

  

  某美容门诊部辩称,在病历上签字的王医生手术当日在外地出差,无法赶回,而黄医生是受邀进行会诊值班的外科医师,本人是持有医师执业证明的,只是当时尚未完成在珠海的执业注册,当时对小敏进行过说明。此外,小敏术前曾签署一份《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知情同意书》,同意书中载明主刀医师将根据术中具体情况对材料进行选择,而此次术中更换材料是为了降低手术风险,提升手术成功率,且最终植入产品的报价与小敏术前选定材料报价一致,不存在欺诈。门诊部虽有医疗技术缺陷行为,但并未给小敏造成伤残,不应判赔精神损失费。

  

  法院

  

  门诊部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误导女子接受服务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敏知悉且事实上为其看诊、施术的医生均为黄医生,与病历所载“王医生”不符。而黄医生彼时并未在珠海办理多点执业手续,未取得在门诊部执业的资格,被告某美容门诊部无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原告小敏此重要信息。至于假体更换,珠海市医学会在鉴定中明确“植入假体与术前合约不一致”,被告某美容门诊部在答辩意见中亦提及更换过假体,更换情况确实存在。原告小敏虽在《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但被告某美容门诊部未对植入假体变动“可由医生决定”的内容进行特别标注以提醒注意,即便出于身体考虑确须变更植入材料,被告某美容门诊部也没有在术后及时向原告小敏说明情况。综上,从医师执业资格、医疗行为、植入的医疗器械等方面来看,被告某美容门诊部故意隐瞒对原告小敏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误导其接受服务,构成欺诈,应当退还医疗费并赔偿医疗费三倍的赔偿金。

  经鉴定和专家组现场查体,原告小敏双侧乳腺外形与术前的形状改变不大,违规行为未对原告小敏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右乳疼痛可能与原注射的奥美定未完全取出有关,故对原告小敏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香洲法院法官提醒,美容整形是项需“持证上岗”的“专业活”,美容整形机构有充分保障爱美人士知情权的义务,不应随意夸大效果,有意过滤会对继续接受美容整形产生消极影响的信息。另外,即便求美心切,爱美人士作出决定前,也应当对美容整形机构及医生资质、整容方案、存在风险和可能的后遗症等充分问询了解,不能对美容整形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选择性失明”,不要冲动决定,以免“悔不当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