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唐培峰报道: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目前已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旅馆、厂房、仓储等均可改造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允许改造的房屋类型比以往有了进一步扩大,适用于通知实施前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合法非居住存量房屋,以宗地或栋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能以宗地或栋为单位的,改建部分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
其中,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全市重点商圈及重点功能区内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原则上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商圈及重点功能区的范围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划定。利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工业遗产、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按照历史文化保护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不得分割销售、以租代售
《征求意见稿》要求,改建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不得“以租代售”,不得违规经营,并按照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期间,因征收拆迁或者城市更新改造等需拆除的,改建项目按照改建前合法的房屋使用功能予以补偿。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改建项目的建设、出租、运营等监管,建立日常巡查检查机制,不定期开展检查,原则上应当每年对本区改建项目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覆盖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核查,对违反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项目的改建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不含 5000 平方米)的,应按照改建建筑面积6%集中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或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或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宜设置在首层,产权不变。公共服务设施用房优先由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筹使用;明确无需统筹使用的,作为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使用。
同时,改建项目还需要满足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相关要求,其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出租对象、规模标准、运营期限等应当符合《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的规定。
申请人须取得项目认定书
在流程方面,首先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作为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改建项目的申请资料。承租人申请的,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随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改建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对改建项目进行联合会审,后需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最终由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项目认定书。申请人凭认定书办理各种手续后办理施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