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赵文霞、通讯员粤资宣报道:广东对无居民海岛“入市”有了明确规定!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办法》(以下简称《出让办法》),进一步优化我省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出让办法》自2025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出让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省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以及同一海岛有两个以上意向使用权人的,应当按照《出让办法》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在组织实施方面,《出让办法》规定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基础工作,编制和评审单岛规划、无居民海岛使用价格评估报告,开展出让前信息公示。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审查、上报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活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核、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审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方案,出让成交后负责审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为提高无居民海岛市场化出让工作的灵活性,沿海各地市开展无居民海岛市场化出让时,可结合实际设置出让起始价和底价,也可只设置出让起始价。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结合无居民海岛使用价格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确定出让起始价或出让底价,出让起始价或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
出让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与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签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要求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后,可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规定,向海岛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需编制完成《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后,取得用岛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