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 运营单位可探索管廊多元化利用新方式 2025年10月24日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唐培峰、通讯员祝健轩报道:地下综合管廊容纳了给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等众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管线,其安全运行至关重要。截至目前,广州全市建成和运营综合管廊里程累计超过193公里,入廊管线总长度超过1000公里。为了进一步加强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和安全保护管理,近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有效期5年,包括管廊运营管理体制、入廊管理、有偿使用、运营管理效益、安全和应急管理、外部作业和施工管理、档案和信息管理等七方面内容。

  据了解,广州地下综合管廊已有直径1.6米自来水管和110千伏、220千伏高压电缆入廊,这些管线是维持城市正常运转的大动脉。《实施意见》强化安全运行主体责任,构建市区两级管廊运营管理体系,明确管廊运营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是管廊管线运行安全的主体,清晰划分责任界面。

  根据《实施意见》,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管廊运营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原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负责市属管廊运营监督管理事务性、技术性工作,负责安全运营监管、管廊保护和绩效管理等;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属管廊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实施意见》,广州将坚持管廊有偿使用,建立健全合理收费机制,各负其责承担运维费用,同时提高运营管理效益,探索建立合理盈利模式。在保证管廊运行安全,不影响各专业管线的正常运营,以及不损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利益及不增加额外管理成本的前提下,管廊运营单位可充分利用管廊空间资源,探索管廊多元化利用新方式。

  《实施意见》还重点规范外部施工作业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作了详细规定。依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51354-2019),管廊主体结构安全保护范围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3米,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15米,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管廊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50m。当管廊穿越水体时,船舶的抛锚、拖锚作业净距控制管理值应大于100m。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管廊或管廊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