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赵文霞报道:近日,佛山市印发《佛山市城中村改造中加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规定》明确城中村改造中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的具体措施、宣传工作要求、公众参与机制等。
为精准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规定》明确改造前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区政府相关部门需提供规划文本、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等基础资料,指导改造项目实施主体梳理、调查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告经专家论证、公示不少于14个自然日无异议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材料汇总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在改造实施方面,《规定》要求按“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原则推进。历史建筑需按规定保护修缮,周边建筑整治需保持“风貌协调、风格统一、色调一致”;非历史建筑可通过调整立面、色彩等方式与整体风貌协调,不协调建筑经论证可拆除或降层。同时,需保护修复历史街巷的道路与铺装,通过关键节点设计和改造展示历史文化;空闲地(非公园、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用地)可进行肌理织补,塑造整体风貌。
《规定》鼓励在保护历史文化风貌的基础上,对城中村进行合理改造与功能更新活动。同时,明确禁止大拆大建、乱砍滥伐、随意迁移拆除保护对象等七种损害历史文化风貌的行为。
此外,《规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畅通意见表达渠道;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保护工作。对保护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