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布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增设最低建筑面积补偿规定 2026年06月09日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唐培峰、通讯员祝健轩报道: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新增多项惠民措施,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征收实施等作出全面规范。

  《办法》首次在市级层面新增最低建筑面积补偿规定。针对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广州市内唯一住宅家庭,经申请可按4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且40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该举措精准照顾到配合搬迁的小户型、唯一住宅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在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基础上,《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征收项目实施房票安置,构建起“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房票安置”的多元补偿安置体系。房票安置打破了传统安置房源区位、户型等限制,灵活匹配不同家庭的实际居住需求。

  同时,《办法》进一步拓宽征收补偿范围,清晰界定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的补偿规则,明确对符合规划并已依法登记的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可按市场评估价补偿,避免因配套设施补偿争议影响征收进度。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立足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发展大局,新增城中村改造衔接条款,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该条款衔接了《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将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及城市功能品质迭代升级。

  针对以往个别被征收人获补偿后不能或不配合办理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注销登记、阻碍地块后续开发的难题,《办法》优化不动产注销登记方式,明确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注销;未按约定办理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按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后,凭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等文件,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针对商铺、工业厂房、仓库等非住宅房屋征收时,产权调换房源匹配困难的现实痛点,《办法》明确,补偿决定中非住宅房屋因国土空间规划、土地资源现状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补偿方式可以采取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