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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廖惠康报道:1月21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印发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旨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合作企业引入优质的产业、教育和医疗等资源,增强城市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服务能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促进老城市焕发新活力。 引入:能力、实力等有具体要求 企业引入方面,指引要求各区政府应加强城中村改造中产业引入的前瞻性谋划,注重市、区产业规划衔接,提前做深做实城中村改造的产业规划,引导产业聚集,指导合作企业引入高质量的产业。村集体在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指导下制定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招商文件。招商文件应对合作企业的开发能力、资金实力、产业导入、城市服务和为本地税收贡献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其中,合作企业所具房地产开发能力和经验方面需满足:一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二是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三是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合作企业的资金实力则要求:一是企业总资产:改造范围内现状建筑面积小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企业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现状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万平方米的项目,企业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二是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三是企业信誉好,征信记录良好。 各区政府作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主体,指引要求各区政府应加强城中村改造中产业引入的前瞻性谋划,注重市、区产业规划衔接,提前做深做实城中村改造的产业规划,引导产业聚集,指导合作企业引入高质量的产业。对于具备突出产业布局或者产业导入能力(非房地产业),但没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能力和经验的企业,可以与具备本指引该条例房地产开发能力和经验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城中村改造竞投。 退出:包括但不限于四种情形 招商文件、合作协议和监管协议应明确合作企业违约责任和退出的情形。其中,村集体督促合作企业履行合作协议,依法推进项目的实施。对于合作企业违反合作协议符合退出条款的,经村集体依程序决策后,按合作协议启动合作企业退出程序。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应加强对监管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敦促合作企业依法履约。对于合作企业违反监管协议符合退出条款的,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按监管协议启动合作企业退出程序。 招商文件、合作协议和监管协议中应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四种退出情形:一是项目签订监管协议后,合作企业未按时、足额出具银行履约保函的;二是合作企业在改造有效期内擅自终止合作协议,放弃投资建设的;三是合作企业在项目公开引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经行业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四是因人力、物力、资金不到位等合作企业原因,项目拆迁或者施工滞后约定工期2个月以上,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对合作企业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整改或整改未达要求的等四种情形。 合作企业与拟引入的产业企业签订引入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承担责任。指引明确规定,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根据协议约定条款和合作企业违约的情况,可启动银行保函索赔程序,将结果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并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6号)规定予以处理。合作企业退出后,改造工作尚未完成的城中村,区政府指导村集体启动新的合作企业遴选工作。退出的合作企业前期投入按照协议约定予以合理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