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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推行“评定分离”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择优选定中标人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1年07月30日        版次:03    作者: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刘洁、通讯员赵丽霞报道:今后,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可采用“评定分离”方式,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择优进行选定。日前,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惠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推行“评定分离”的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工作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强化评审择优确保项目质量安全

  

  2019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提出要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2020年7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针对招标、评标、监管三个环节实施16项改革措施,其中包含试行“评定分离”制度。

  所谓评定分离,即评标和定标分离,是指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人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推荐不排序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组建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从中标候选人中择优选定中标人。推行评定分离旨在把定标工作和责任还给招标人,让评标专家的作用回归到专业性业务本身。

  《工作指引》为惠州依法招标、且采用“评定分离”评标方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时提供参考。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表示,采取评定分离后,招标人应按照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择优为主的原则,根据招标项目特点,通过提高资信、业绩、奖项、信用评价、团队构成,以及投标方案中体现技术、工艺先进性等因素的评分权重,强化评审择优,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

  

  推荐不排序合格候选人不少于3名

  

  《工作指引》提出招标项目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对评标、定标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评标方面,评标委员会可采用“通过制”或“有限数量制”的方式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其中,采用“通过制”的,评标委员会将通过评审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采用“有限数量制”的,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得少于3名。

  在定标方面,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方法和定标因素、定标委员会组成、定标时间、定标地点等内容。可采用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定标法等方法进行定标。

  

  强化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为稳步推进“评定分离”评标方式的有效运行,《工作指引》还制定了系列的保证措施。如:在内部管控上,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约束机制、回避机制、全过程“留痕”机制等制度规定。相关负责人介绍,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定标工作同步录音、录像等“留痕”信息随定标资料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定标报告等一并存档备查。

  在监督管理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采用随机抽查和定向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采用“评定分离”评标方式的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效果检查评估,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督,严厉打击评标定标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强化合同履约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