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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

以渐进式微改造促进传承利用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4年05月31日        版次:01    作者: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番禺余荫山房 唐培峰 摄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唐培峰报道: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官网发布《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下称《条例》)及起草说明。《条例》规定了保护对象的认定条件和报批程序,并提出对建成时间虽不满30年,但反映广东改革开放时代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特点,增强群体心理认同感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确定为历史建筑。

  

  建成不满30年也可定为历史建筑

  

  《条例》要求,建成三十年以上,能够体现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或者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或者代表一定时期建筑设计风格;建筑材料、结构、施工工艺代表了一定时期的建造科学与技术,或者代表了传统建造技艺的传承;具有其他价值特色的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同时,相关条件也有所放宽,对建成时间虽不满三十年,但反映广东改革开放时代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特点,增强群体心理认同感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确定为历史建筑。

  

  鼓励原住居民在原址居住生活

  

  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活化利用,《条例》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小规模、渐进式微改造等方式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传承利用。

  此外,《条例》鼓励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原住居民在原址居住,在符合保护规划规定的前提下,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促进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尊重原住居民的意愿,不得以保护利用为由强制将原住居民整体迁出。

  

  破坏格局风貌最高可罚百万元

  

  《条例》规定了违反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有开山、采石、采砂、开矿、危害古树名木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