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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首套房贷可申请“商转公”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5年02月28日        版次:04    作者: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陈克正报道:2月27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佛山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以降低贷款成本。新政策将于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根据《办法》,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现满足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在获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的前提下,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贷款。

  《办法》规定,申请商转公贷款须同时符合五个条件:首先,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属于借款申请人家庭(家庭指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首套自住住房;第二,原商业贷款银行与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为同一家银行,且属于本市商转公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第三,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已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当期还款状态正常;第四,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及土地证),该住房当前仅存在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且不存在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第五,已获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并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在执行标准方面,《办法》明确,应符合佛山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相关规定;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当前本金余额减去6期原商业贷款月还款本金,取1000元的整数倍;不得高于购房发票价格的80%;不得高于当前市场评估价值的80%。

  《办法》明确,现阶段佛山市商转公贷款业务仅支持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作为商转公贷款的主借款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作为商转公贷款的共同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