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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补偿安置一律按公布标准执行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5年04月08日        版次:03    作者: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姜兴贵报道:日前,东莞市正式公布《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优化城市空间格局,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同时明确了城中村改造的补偿方式、改造范围、安置方案等内容。

  

  补偿方案需公示至少三十日

  

  《条例》强调,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公益优先、规划先行、市场运作、产城融合、共建共享的原则。同时,应当增进公共利益,推进实现五个目标——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消除公共卫生和城市安全风险隐患;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人居综合环境;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夯实基层治理基础,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水平。

  在市民最为关心的补偿方案上,《条例》明确,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可以采取实物补偿、货币补偿等方式。其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补偿安置指引,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补偿安置指引以及改造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方案,并将补偿方案在拟改造土地所属的镇、村、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范围内公示至少三十日。若对公布的补偿方案提出异议,镇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处理意见。补偿安置一律按照经公布的补偿方案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降低或者另行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改造前,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改造意愿征询工作,经改造项目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且成员大会表决同意后启动改造。

  

  不能拆除新建的纳入整治提升

  

  《条例》提出,对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拆除新建类项目范围的宅基地,自城中村改造计划批准公布之日起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或者重建住房。已批未建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积极协商,妥善解决村民居住问题。不具备拆除新建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纳入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

  《条例》明确,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实施前,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中村改造项目体检评估结果制定改造方案,确定整治内容、项目实施主体和资金筹措等事项,以安全优先、整洁规范、功能完善、美观舒适为原则实施改造,按照文明城市标准实施管理。同时,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应当建立政府与不动产权利人、社会力量等改造资金共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