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唐培峰报道:近日,新修订的《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衔接《民法典》《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上位法,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改善市民居住条件。 《办法》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遵循业主自愿、政府引导、社区协助、充分协商、实用安全原则,并严格设定实施条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在满足规划、建筑设计、消防、特种设备管理等方面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最大限度减少对绿地、周边相邻建筑、道路通行的不利影响;明确增设电梯相关规划技术要求,提出属于规划技术规范所列严重遮挡情形的,应当征得被严重遮挡业主的同意;明确业主表决的比例要求,并规定应当形成表决纪录。其中,在业主表决方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需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住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一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办法》进一步拓宽增设电梯资金渠道,规定可由业主按受益楼层协商分摊、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申请政府财政补贴用于建设及管线迁移,资金使用须在单元内公示接受监督。 为破解协商与审批难题,《办法》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书面协议和设计方案,由实施主体报送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公示期内,本单元业主或者因增设电梯受到直接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实名提出书面异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异议调解处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示及异议调解处理情况向实施主体出具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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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5月1日起施行
严重遮挡情形应征得被遮挡业主同意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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