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赵文霞报道:为提升城建档案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治理中的作用,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治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在归档与移交环节,《规定》压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档案相关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确保归档进度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竣工图编制工作。 在档案移交环节,《规定》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形成的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移交。对建设周期长、规模大的建设工程,工程档案可以分阶段验收、分阶段移交。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工程建设单位保管;停建、缓建两年以上且工程建设单位不具备保存条件的,工程档案应当交由城建档案机构代为保存。 在保管与利用环节,《规定》坚持安全与开放并重。一方面,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安全保护工作制度,配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门库房;另一方面,城建档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单位和个人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规定》提出,城建档案机构应当积极开发利用馆藏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防灾减灾救灾、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提供支撑。 此外,在信息化建设环节,《规定》要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将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部门信息化建设规划,健全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完善标准规范,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促进城建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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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9月1日起施行
城建档案应依法向社会开放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6年05月12日
版次: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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